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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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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给予员工的法定福利。近年来,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不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而是以增加工资或是补助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这是员工自愿放弃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大多是因为不愿承担社保费用中需要个人缴纳的部分,也为了自己到手工资数能够高一点。认为钱到手了才真正属于自己,现在还年轻不急于参保,持有这样看法的员工不在少数。这样的情况在农民工群体中更为常见,甚至还存在退保的现象。

据有关报道显示,有的地区的农民工申请退保的人数比例高达95%以上。而企业一方往往也是出于减少用人成本、省去一些麻烦,见劳动者也有此意,双方便一拍即合、达成协议。

   那么,用人单位一方是否如协议所述,真的不需要担责?对于劳动者这一方,又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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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双方这一约定无效,企业依然要担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放弃社会保险的意愿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双方作出的这一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已经依照协议约定,给予了劳动者物质补偿,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员工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公司依然要为该员工缴纳的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面临着被课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若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下,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分担与支持,用人单位恐怕要向工伤职工支付一笔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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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劳动者可能亏的更大!

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对于一些劳动者放弃社保而申请退保的情况,能拿回的也只有劳动者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而单位为其缴纳的,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不能退回的。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医疗费的赔偿责任。但因《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社会广泛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过于倾斜、保护过度,特别是近年来提议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对劳动者的过错认定对劳动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度平衡。

尽管放弃社保的协议书无效,但放弃的行为终究属于过错,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这种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对劳动者的关于医疗费的请求,可能仅支持一部分,那么,本可以不由劳动者来承担的医疗费,因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这一过错必须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

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的权益进行切实的保障,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双方都需要遵守。

劳动者有了社保,就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在心里也就有了一份安定。何必再对社保那么仇视?就把社保当作是自己在这个城市打拼的后备经济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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